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訴-172-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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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凱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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