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訴-1723-202410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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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明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8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