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訴-1733-202411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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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陳芃君 被 上 訴人 潘龍秀 李欣 廖羿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1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駁回。」,惟本件係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經本 院為上訴人部分勝敗判決,上訴人前開上訴聲明「廢棄原判、駁 回被上訴人在第1審之訴」等語,顯屬有誤,請具狀補正正確之 「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 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上訴狀末記載「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萬2193元(6萬3529元+3萬 元+7000元+1萬2000元+30萬元+1664元=56萬2193元)」等語,惟 加總金額似應為52萬2193元,是否有誤,請注意更正。茲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對於第1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 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66萬8667元(74萬1664元-7萬2997元=66萬8667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905元,若僅就不利部分部分不服,提起 一部上訴,請自行計算不服金額,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