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訴-1734-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陳志維 陳森毅 陳茂雄 陳明和 陳明耀 陳明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德合 法定代理人 陳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陳志維、陳森毅、陳茂雄、陳明和、陳明耀、陳明聰對 被告祭祀公業陳德合之派下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福建省漳州府平和縣石繩高坑廈窯人「陳鞍」者 (來台一世),於乾隆年間渡海來臺開墾,世居於臺中縣龍井鄉龍東村茄投地區。陳鞍三子陳昶之長子陳就(號德合)移居臺中縣○○鄉○○村○○○○號德合堂,其後世子孫即奉陳就為享祀人成立祭祀公業祭祀之,即被告祭祀公業陳德合。陳就三子陳笨子孫即訴外人陳清國(來台後九世),在民國72年間申報祭祀公業陳德合派下全員及系統表時,多所缺漏及誤載,後雖經派下宗親透過訴訟方式補列,然仍有錯漏,將詳述在後:1、原告陳志維部分:被告派下全員系統表已將原告陳志維之祖父陳榮德列為派下員,也將原告陳志維之父陳成炎列入派下員名冊,但卻是在陳成炎名下誤註記「拋棄」文字。陳成炎是被告之派下員,且從未拋棄對被告之派下權,並不因該錯誤之「拋棄」註記而失卻派下權。而陳成炎於94年4月27日死亡,原告陳志維因繼承陳成炎之派下權而成為被告派下員。2、原告陳森毅部分:被告派下全員系統表記載原告陳森毅之父陳炎煌為被告派下員,陳炎煌於79年1月23日死亡;原告陳森毅為陳炎煌次子,因繼承陳炎煌之派下權而成為被告派下員。3、原告陳茂雄部分:被告派下全員系統表記載原告陳茂雄之父陳賜卿為被告派下員,陳賜卿於73年10月13日死亡;原告陳茂雄為陳賜卿次子,因繼承陳賜卿之派下權而成為被告派下員。4、原告陳明和、陳明耀、陳明聰部分:原告陳明和、陳明耀、陳明聰之父陳煙宗,其生父為陳坤江,因陳坤江之弟陳水湧沒有生男子,所以陳坤江將自己的五男陳煙宗出養給陳水湧。附件被告派下全員系統表雖將陳水湧(系統表誤載為「陳水勇」)列入,但卻是在陳水湧名下誤註記「拋棄」文字。因陳水湧在被告祭祀公業陳德合72年申報核備之前,於50年6月17日死亡,不可能在被告申報時拋棄派下權,該「拋棄」註記確屬錯誤。是以,陳水湧為被告派下員,其過世後,陳煙宗為其養子,自然繼承陳水湧之派下權而為派下員;陳煙宗於96年1月17日死亡,原告陳明和、陳明耀、陳明聰分別為陳煙宗之三男、四男、五男,皆因繼承陳煙宗之派下權而成為被告派下員。原告等均為被告祭祀公業陳德合五房之派下員,雖曾向被告表示要列入為派下員,但未獲置理,而此未能補列之情況存在,即造成原告是否為被告派下員處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項危險得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之;原告所提本件訴訟自得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並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公業之派下權存在。 二、被告公業就原告等6人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之意 思表示。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等為被告公業之派下員,然因經申報之被告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有漏列或誤載情事,造成原告對被告公業有無派下權存在,即處於存否不明之狀態,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其此一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之危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而被告在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等6人主張依繼承派下權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對被告公業之派下權存在,既經被告公業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98頁),揆之上揭規定與說明,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公業敗訴之判決。從而,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