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訴-1738-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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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 告 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騫 訴訟代理人 黃立瑋 被 告 林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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