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訴-1738-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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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 告 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騫 訴訟代理人 黃立瑋 被 告 林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