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訴-1782-20250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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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2號 原 告 陳盈君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張馨文 謝淑玲 楊子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張峻瑋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張馨文等起訴請求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700,000元,並繳納裁判費7,600元。惟原告嗣後擴張 聲明為:「㈠被告張馨文、被告楊子毅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謝淑玲、被告楊子毅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擴張請求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 ,依其最後擴張時即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判費徵收標準,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繳納7,600元,尚應補繳3,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