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訴-1786-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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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陳明隆 蔡如君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500元(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