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訴-1807-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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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上 訴 人 王氏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伶 被 上訴 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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