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訴-1808-2025030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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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 喬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憲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8,420元(同第一審所核定之訴訟 標的價額關於聲明第2項、第4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 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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