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訴-1825-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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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卷內代號AB000-A111421,真實姓名年籍及 兼法定代理人 乙女(即甲女之母,卷內代號AB000-A111421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丙男(即甲女之父,卷內代號AB000-A111421C,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800 000元+500000元+5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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