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訴-1844-20241218-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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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芷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 訴狀內載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正確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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