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3-訴-1872-202503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峰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峰昂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呈瑞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