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訴-1878-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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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張永逸 被 告 永浤精密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岳(原名陳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萬6,76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揭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英明,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志堅,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2頁),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永浤精密有限公司(下稱永浤公司)分別於附 表一借款時間欄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陳柏岳即陳文勝(下稱陳柏岳)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限、利息計付及本息攤還方式,均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均按約定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均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13年2月13日、附表一編號2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3年2月20日、附表一編號3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3年3月14日,嗣後未依約償還本息,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86萬6,76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於113年11月11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 到庭,然於同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判決、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 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機動定期儲金2年至未滿3年期存款利率、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臺灣土地銀行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3頁、第65頁至第79頁)。被告永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柏岳於本院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及其請求均不爭執,並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是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本件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以下附表均同)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利息計付方式 本息攤還方式 本院卷頁 借款期限 1 108年8月13日 100萬元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週年利率0.575%計算(合計2.17%)。 自撥款日起第1年按月計付利息,第2年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依借款餘額按月計付。 第9、13、63頁 自108年8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3日 2 109年6月19日 100萬元 自109年6月20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並自110年3月28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利率1.59%)加1.16%,計為年利率2.75%;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9、17、63頁 自109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0日 3 110年9月14日 30萬元 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並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利率1.59%)加1.16%,計為年利率2.75%;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9、19、64頁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5年9月14日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已計未受償利息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31萬3,939元 31萬3,939元 無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39萬3,558元 39萬3,558元 無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15萬9,271元 (15萬8,950元+321元) 15萬8,950元 321元 其中15萬8,950元部分,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其中15萬8,950元部分,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86萬6,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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