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3-訴-1879-202501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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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馬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記載「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未表 明廢棄後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另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關閉社群軟 體LINE特定群組部分,係基於名譽權受侵害所為之請求,核屬非 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50元(計算式:1萬6,350元+4,500元=2萬8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廢棄後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