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訴-1880-20250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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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0號 上 訴 人 李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甫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27元(計算式:400,000+利息 70,027=470,027元,利息金額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 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