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訴-1924-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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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24號 原 告 林銘通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張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張雅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原告於民國88年9月9日將臺中 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同段243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8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東山路2段100巷12弄2號,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均贈與並移轉登記予被告,嗣因被告外遇,又對原告有家暴行為,致兩造感情疏離、家庭不睦,而原告於112年10月間擬出售訴外人即原告之母徐○英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另案房地),兩造曾討論售屋流程並請被告簽立授權書委由原告辦理,詎被告基於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罰之犯意誣告原告涉犯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521號(下稱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撤銷贈與,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為撤銷系爭不動產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張雅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本件被告於113年1月3日向臺中地檢署具狀及於同年2 月19日警詢中對本件原告提起詐欺、偽造文書及侵占等告訴,經另案不起訴處分書以證人即徐○英之胞弟徐○松於另案偵訊時之證述、另案房地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原告繳納另案房地貸款之交易明細、被告於112年10月14日出具之授權書、兩造間及被告與另案房地仲介王柏汯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認定原告涉犯上開罪嫌均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經本院調閱另案偵查全卷確認無誤。惟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袛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且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號及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本件被告於另案刑事告訴狀所載:被害人(即本件被告,下稱被告)委託並授權被告林銘通(即本件原告,下稱原告)賣屋,並由房仲王柏汯代售,於其委託賣屋期間內,被告與原告發生不悅情事,因而聯絡房仲王柏汯並告知解除授權乙事,且聲明爾後賣屋都將由被告親自處理,王柏汯於112年10月23日至被告工作處所拿取被告之印鑑證明,並承諾賣房的錢將匯入被告指定帳戶,被告始將印鑑證明交付王柏汯,惟嗣後於買方匯款前,原告於112年12月6日夥同王柏汯由代書助理,將上開帳戶更換為原告擅自以被告名義申辦之帳戶,是否以偽造文書的手法所得或以何種不法手段獲取,被告實不知情;原告並於同日將該款項轉入其他帳戶佔為己有,事後被告請原告歸還賣房所得,原告都置之不理,原告、王柏汯串謀相互配合以不法手段詐騙被告辛苦存下來的錢等語,有該刑事告訴狀可稽(他卷第3至13頁),參以被告於警詢中稱:授權書是我簽名的,因為王柏汯保證賣房子的錢會存入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的帳戶我才簽的等語(另案偵卷第20頁),顯見被告並未否認曾授權原告由王柏汯出賣另案房地,僅係指述其嗣後要求王柏汯應將賣屋價金匯入其指定帳戶,惟王柏汯未確實貫徹,任由原告更改收取價金之帳戶等節,作為其上開告訴之依據,而被告所指訴該節,核與王柏汯於另案警詢中稱:被告有提供她名下合庫銀行的帳戶給我,我有將該帳號用信封袋裝好放至代書事務所的信箱,我沒有確認代書是否收到,也沒告知代書,因為交屋當時我不在現場,我疏忽未提供被告要求的匯款帳號給代書,才由原告當日提供其他帳戶等語(另案偵卷第16至17頁)相符,無法認定被告有刻意虛捏事實提出上開告訴。  ㈡有關被告是否限定王柏汯僅能以其名下合庫銀行帳戶作為另 案房地價金收款帳戶乙節,固有疑義,惟依被告所提出其與王柏汯於LINE之112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10日對話紀錄,可見雙方之對話內容為:「(被告)當時是你跟我再三的保証錢會匯進我指定的帳戶我才給你印鑑証明的,現在怎會如此?」、「(王柏汯)抱歉!因為臨時說要交屋,我人沒辦法趕回來,而阿通師兄現場說要匯的帳戶也是您名下的,因為他有被您完整授權,所以助理也只能依阿通師兄的要求,匯進您名下的帳戶!我剛剛有問阿通師兄,他說這筆錢他也是拿去還天星的貸款,他說這是與您之前說好的約定!」、「(被告)那現在你怎麼說?你對我說的保証是屁了..那麼相信你而你卻如此..那麼是你跟阿通聯合起來騙我的喔!」、「(王柏汯)您們夫妻的爭議我們無法參與,我們能做的也是依規定辦理,帳戶也給代書了,但現場被換掉我也很無奈!」、「(被告)當時都配合你說的,你也跟我保證錢一定匯進我帳戶不是嗎?那你覺得是不是該法院見呢?」、「(王柏汯)錢是進您的帳戶沒錯啊!我們是依規定辦理!」、「(被告)但不是我跟你指定的、我指定的是這帳戶嗎?」、「(王柏汯)我沒在現場,無法管控!該給代書的都給了!」、「(被告)好,那就是聯合詐欺我了,那就法院見了,那你當時對我的保證呢?那麼相信你。那請問今天錢是匯進我跟你指定的帳戶嗎?今天要是匯進我指定的帳戶被領走了我就沒話講,但卻不是,你還有何話說?」、「(王柏汯)當初我也是講說會匯進您名下的帳戶!您可以跟您先生求證確認這筆錢的流向與運用!」、「(被告)很抱歉但不是我跟你所指定的,不是嗎?」、「(王柏汯)您們夫妻的家務事我們無法插手!」、「(被告)所以覺得你們很有問題不是嗎?」、「(王柏汯)當初我也是講說會匯進您名下的帳戶!」、「(被告)這跟我們是夫妻應該是兩碼事吧!是你沒把錢匯進我們當初說好的我所指定帳戶不是嗎?」、「(王柏汯)您先生有您的完整授權,他要匯哪一個您名下的帳戶,現場他有權決定吧!我們是依規定辦理!」、「(被告)好啦!當時是我們當面說的,也是你跟我保證的,錢一定會匯進我指定的帳戶,才會把印鑑證明給你,你一再的跟我保證授權書沒用,只要是我指定的帳戶,錢就一定會匯進去不是嗎?你們串通聯合起來詐欺我,相信這一定成立的,那現在我們就法院見」、「(王柏汯)您們夫妻的事,我們無法管!」、「(被告)拿我印鑑證明時你是怎麼說的?隨你了啦!詐我就詐我,法院見就好,不跟你多說了。」(另案偵卷第57至63頁),顯見被告主觀上認為其有指定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作為另案房地價金收款帳戶,並以此作為委託或授權王柏汯、原告出賣另案房地之限制,尚非全然無稽,自難認被告有捏造事實而提出上開告訴。  ㈢依另案不起訴處分書記載:本案房屋(即另案房地,下稱另 案房地)為案外人徐金英所有,並因貸款利率考量遂贈與告訴人(即本件被告,下稱被告);林銘通(即本件原告,下稱原告)雖取得另案房地出售之款項,然該屋為其母所有,出於貸款考量才登記在被告名下,嗣另案房地均由原告繳納貸款,是原告主觀上認定其為另案房地所有人而收受上開售屋款項,自難謂有何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等語(見另案不起訴處分書第2至3頁),即可知另案不起訴處分僅以另案房地所有權之移轉及貸款支付情形,認定本件原告並無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參以支付他人房屋貸款之原因多端,無法單憑另案不起訴處分書逕認原告為另案房地之原所有權人並有最終取得其出售價金之權利。況且,依原告於另案所提出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雙方均固有出賣另案房地之意願,惟其等對話日期為112年4月9日至同年5月8日,此後即無對話紀錄(見另案偵卷第103至109頁),核與另案房地最終賣出時間即112年10月間相隔甚遠,參以該等對話內容甚為簡略,僅能概知兩造當時有出賣另案房地之意願,惟就另案房地原所有權人及最終有權取得其出售價金之人究為何人,尚難單憑該等對話紀錄查知;甚且原告於另案偵查中自承兩造於112年7月間起即因被告外遇離家、被告之同居人於電話中表明被告要自行出售另案房地、被告之同居人竊盜原告之財物而生爭執,則被告是否迄至112年10月間仍完全授權原告出售另案房地並同意其取得出售價金,顯有疑義。此外,原告於另案偵訊中亦稱:另案房地出售價金是先匯到被告的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戶,我轉匯到我名下合庫銀行帳戶;被告名下元大銀行帳戶是我保管,因為該帳戶是證券戶,從申辦以來都是我保管,存摺、印章都在我這裡等語(另案偵卷第164至165頁),顯見上開元大銀行帳戶之管領支配者確為原告,則被告另案指訴原告以該元大銀行帳戶收取另案房地價金,而主觀上認為原告有詐欺取財、侵占等罪嫌,即非全無憑據,難認有捏造事實而為誣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9條第2項 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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