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3-訴-1931-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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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樺、顏紳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