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訴-1976-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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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黃玉釵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陳保羅 陳慧津 陳新申 陳允幸 陳乙樂 陳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關於原抵押權人陳鏘銘之繼承人即被告陳保羅、陳慧津、陳新申、陳允幸、陳乙樂、陳文欣部分,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抵押權登記之塗銷,屬不動產公同共有物權之處分行為,是原抵押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無從塗銷抵押權登記。查本件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8建號建物之原抵押權人陳鏘銘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尚有不明,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上開土地及建物最新含有全部土地他項權利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原抵押權人陳鏘銘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如欲變更或追加訴之聲明者,應提出變更或追加後之書 狀於本院(請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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