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訴-2005-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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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