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3-訴-2017-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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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王可卉 羅螢治 王志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秀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有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82,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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