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訴-2023-20241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周泰羽 周志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霖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鄭玉鸞 邱文麗 邱玟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第8條亦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一經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即應以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公司視為尚未解散,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職務內,為公司之負責人。查本件被告霖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業經北市政府以民國86年10月24日以北市建一字第86348509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1、52頁),是被告公司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迄未依法聲請清算,其清算程序並未完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20日本院英民星93司737字第1131000119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1至74頁),是該公司應視為尚未解散。而被告公司之董事長為邱艮坤前雖曾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司字第737號選認為被告公司清算人,然邱艮坤已於101年6月1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以被告公司其餘董事即邱玟蕙、邱文麗、邱鄭玉鸞為清算人,並為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5、126建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周子文所有,周子文為擔保向被告公司之借款,遂於74年7月25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公司,存續期間自74年7月12日至84年7月11日;其後則由原告周泰羽(為周子文長子之子)於107年7月1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取得同段379、380地號土地及125建號建物所有權,及由原告周志儒(周子文次子)於107年7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取得同段381、382地號土地及126建號建物所有權。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之請求權已於99年7月11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然被告於時效消滅後5 年間均並未行使其抵押權,其抵押權即已消滅。 ㈡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80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曾以書狀答辯:原告所 主張之系爭抵押權,被告同意予以塗銷。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767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抵押權於債權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因5年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依此,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如其期間業已屆滿,應認將來已確定不再發生債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以除去其所有權之妨害。 ㈡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34頁);此外,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之借款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被告公司於5年內並未行使其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且等情,亦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據前開規定,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請求被告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要屬有據,即屬可採。 ㈢至被告公司固求為認諾判決,然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未符,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請求被 告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⒈登記日期:74年7月25日 ⒉登記字號:霧字第013007號 ⒊權利人:霖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⒋債務人:周子文 ⒌權利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額比例:600萬元 ⒎存續期間:74年7月12日至84年7月11日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 1分之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