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2049-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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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 告 黃博信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蔡可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於同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兩造之學歷、工作經歷等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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