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2049-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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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 告 黃博信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蔡可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於同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兩造之學歷、工作經歷等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