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3-訴-2053-202503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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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煒有限公司間113年度訴字第2053號返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