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訴-2071-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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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吳秋財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吳慶煌 吳永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仁 被 告 吳茂盛 吳東穎 吳金源 吳思懷即吳錦致 吳進火 吳文通 吳文忠 張美秀 兼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 人 吳國 被 告 蔡林珍香 吳正義 陸象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萬9557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178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860元(見 本院卷第53頁)。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間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9,55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860元後,尚應補繳2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相近地段、 相同使用分區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7,954元 【計算式:交易總價104,137元÷(面積0.83坪×3.305785)=37,9 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土地總面積為758.72平方 公尺,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599,557元【計算 式:758.72平方公尺×37,954元×1/8(原告應有部分)=3,599,55 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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