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3-訴-2143-202503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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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謝明星 黃惠真 被 上訴 人 胡進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