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3-訴-217-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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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新中元年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緯禎 訴訟代理人 呂冠樺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韋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詹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蕭玉暖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建築執照圖說有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於民國114年5月26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閱卷後一週內,對建築執照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