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訴-2170-20241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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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0號 原 告 呂英誌 被 告 吳旻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聲請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