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訴-2208-2025020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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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蔡明憲 邱佩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4,1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9,27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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