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訴-2211-202410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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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1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廖粥妍 林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473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於113年7月11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