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3-訴-225-20250218-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怡蓉 蔡建岳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鄭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519元(計算式:依 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被上訴人請求排除侵害土地之公告現值60 300元/㎡×5.73㎡=345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