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訴-2264-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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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聶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王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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