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訴-2298-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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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8號 原 告 昶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7,1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79,05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37,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37,16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2月20日具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遲延利息,更正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向原告訂購竹節鋼筋,兩造分別於112年1 0月12日簽立「金龍段(預壘樁)之竹節鋼筋供給買賣契約」,及於112年11月8日簽立「南榮1F1-01段之竹節鋼筋供給買賣契約」,並約定被告應於出貨前付清貨款,貨款總價依竹節鋼筋規格及實際出貨重量為準。嗣原告依約分別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出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總重量為112,532公斤之竹節鋼筋至金龍段工地,總貨款金額為2,827,569元(含稅);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出貨如附表編號6至40所示,總重量為116,848公斤之竹節鋼筋至南榮段工地,總貨款金額為2,758,912元(含稅),另依買賣契約第9條之約定,每批料單如未滿15噸,須補不足數量每噸350元,金額為50,682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買賣價金貨款共計為5,637,163元(計算式:2,827,569元+2,758,912元+50,682元=5,637,163元),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之翌日即112年12月7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歷次地磅記錄單、歷次出貨單、請款單、存證信函、運費發票暨請款單、現場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77、79至83頁、235至255、257至275、32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被告向原告購買竹節鋼筋,兩造買賣契約成立,被告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揆諸上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所謂給付無確定期限,係指給付未定期限及給付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係約定「確認訂購後一週內匯款20%訂金,並於出貨前付清尾款」為買賣價金給付之清償期限,依上開說明,該項給付並未有確定之履行期限,應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又本件民事起訴狀係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後段已生催告效力,被告應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就可請求被告給付部分,併請求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637,163元,及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並無不 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編 號 出貨日期 規 格 單價 (每公斤) 數量 (公斤) 複價(未稅) 未達15噸,每噸補差額350元(15噸=15000公斤,每公斤差額0.35元) 不足公斤數(計算式:15000公斤-數量) 補差額(未稅) (計算式:不足公斤數×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2年10月31日 #4 22.9元 15,915 364,454元 2 112年10月31日 #10 24.1元 8,627 207,911元 3 112年11月1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4 112年11月22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5 112年12月6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小計 112,532 2,692,923元 營業稅(5%) 134,646元 合計 2,827,569元 6 112年11月18日 #7 23.0元 11,638 267,674元 7 112年11月18日 #10 23.0元 18,435 424,005元 8 112年11月24日 #3 22.3元 1,972 43,976元 9 112年11月24日 #4 22.0元 8,268 181,896元 10 112年11月24日 #8 23.0元 1,576 36,248元 11 112年11月24日 #10 23.0元 15,870 365,010元 12 112年11月25日 #4 22.0元 1,600 35,200元 13 112年11月25日 #4 22.0元 60 1,320元 14 112年11月26日 #3 22.3元 941 20,984元 10,290 3,602元 15 112年11月26日 #4 22.0元 3,769 82,918元 16 112年11月27日 #5 22.0元 3,818 83,996元 9,445 3,306元 17 112年11月27日 #4 22.0元 859 18,898元 18 112年11月27日 #3 22.3元 878 19,579元 19 112年11月27日 #4 22.0元 1,669 36,718元 3,543 1,240元 20 112年11月27日 #5 22.0元 4,689 103,158元 21 112年11月27日 #3 22.3元 5,387 120,130元 22 112年11月28日 #3 22.3元 2,962 66,053元 23 112年11月28日 #4 22.0元 304 6,688元 24 112年11月28日 #5 22.0元 7,048 155,056元 25 112年11月29日 #8 23.0元 235 5,405元 14,765 5,168元 26 112年11月29日 #4 22.0元 840 18,480元 14,160 4,956元 27 112年11月30日 #4 22.0元 1,365 30,030元 13,635 4,772元 28 112年11月30日 #4 22.0元 520 11,440元 14,480 5,068元 29 112年11月30日 #3 22.3元 6,626 147,760元 7,670 2,685元 30 112年11月30日 #10 23.0元 704 16,192元 31 112年12月1日 #4 22.0元 6,845 150,590元 8,155 2,854元 32 112年12月1日 #4 22.0元 950 20,900元 13,090 4,582元 33 112年12月1日 #3 22.3元 960 21,408元 34 112年12月2日 #3 22.3元 1,141 25,444元 11,535 4,037元 35 112年12月2日 #4 22.0元 1,025 22,550元 36 112年12月2日 #10 23.0元 1,299 29,877元 37 112年12月5日 #3 22.3元 823 18,353元 38 112年12月5日 #4 22.0元 992 21,824元 39 112年12月6日 #3 22.3元 235 5,241元 40 112年12月6日 #7 23.0元 545 12,535元 加計112年11月27日超時費用6,000元 小計 116,848 2,627,536元 48,269元 營業稅(5%) 131,377元 2,413元(元以下捨去) 合計 2,758,912元 50,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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