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訴-2310-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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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0號 原 告 吳健邑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周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89,23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78,012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14,959元(見113年度中司調 字第593號卷第12頁)。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間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暨其上同段101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2分之1比例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89,23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959元後,尚應補繳78,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同路段、 建材及相近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 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3,97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0,500,000元÷ (面積98.18坪×3.305785)=93,9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97.7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1 80.66平方公尺+陽台15.15平方公尺+雨遮1.89平方公尺=197.7平 方公尺。參卷附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格約為9,289,231元(計算式:197.7平方公尺×93,973元× 1/2(原告應有部分)=9,289,2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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