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訴-2325-20241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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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5號 原 告 高嵩 陳秀如 高珞華 高筠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被 告 楊麗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貳、三、㈠1.第13行關於「85、125、209」 記載,應更正為「見本院卷第85、125、209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