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訴-2328-20241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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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8號 上 訴 人 郭惠珍 陳文溪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俊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郭惠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上訴人陳文溪上訴利益為55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郭惠珍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陳文溪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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