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3-訴-2391-202503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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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楊弘毅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王祈富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