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3-訴-2391-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楊弘毅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王祈富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