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訴-2394-20241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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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品旭 被 告 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 查得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3年2月26日出境,迄未入 境,有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前對被告戶籍地址送達庭 期通知書,應未生送達之效力,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7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