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訴-2403-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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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昭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欣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 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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