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訴-2420-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劉靜君 劉佩琦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42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61元,該裁定已於同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