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3-訴-2427-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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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