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訴-2444-202411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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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4號 原 告 黃蘭媛 被 告 AGOGO聖巴克禮竉物美容學院江冠葶 王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及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以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復按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9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以,原告起訴所提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提「民事起 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4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 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