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訴-245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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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宋誠耘 被 告 王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8,67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 23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自民國113 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2.11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8,677 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5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3頁】。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利息、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2月23日(本院卷第6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16日向原告申請卡友貸一次撥付 型貸款,借款56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8年9月16日止,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1.21%加碼9.34%,即以週年利率10.55%(機動)計息,嗣後依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就113年2月23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本金49萬8,677元未為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所提證物均不爭執,但伊非 惡意欠款,希望原告能在伊聲請更生裁定獲准前,不要對伊聲請強制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8 至69頁),並據原告提出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一次撥付型適用)、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5至7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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