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訴-2487-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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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7號 原 告 周志珍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