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3-訴-251-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清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葳鑫不動產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芊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本 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 陸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前項本金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伍佰零 肆元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 捌拾伍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且自民國112年10月2 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7日止合計41日,上開主文第2項 利息計新臺幣(下同)20,660元(計算式:0000000×5%×41/365= 20660.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上開主文第3項金額計1,5 08,185元(計算式:36785×41=0000000),是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5,207,349元(計算式:0000000元+20660元+0000000元=00 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