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3-訴-2534-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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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寶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8,286元【計算式:(676.63㎡×310元/㎡)+8,531元=218,28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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