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訴-2542-20241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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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進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永耀、游雅媛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8,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