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訴-255-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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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施懷 被 告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張晉易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楊淳瑀即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739,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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