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訴-255-20241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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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施懷 被 告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張晉易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楊淳瑀即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739,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