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訴-2556-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継彰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何菊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萬5423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2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地上權價額之計算,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99條及第101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復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反訴原告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10日興土測字第156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反訴被告應容忍其向地政機關辦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等語。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為「反訴原告對系爭土地之地上權」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係「反訴被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給付請求權」,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又本院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地上物之面積乘以申報地價,再乘以百分之10視為其租金利益,而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萬5423元【計算式:13.83㎡×113年系爭土地申報地價6,528元/平方公尺×10% ×15倍=135,4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數額顯低於以系爭地上物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地價131萬6575元(計算式:13.83㎡×113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95,197元=1,316,5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3萬5423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