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訴-256-202410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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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鄭立宏 被 上 訴人 鄭張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9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起訴 請求撤銷兩造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12建 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112年 7月5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12年9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及命上訴人應將前開不動產於112年9月8日以買賣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 所有。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所能獲得之利益為系爭房地所有權,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價額定之。系爭房地經被上訴人委請 茗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勘估,112年7月5日之時值總價為2089 萬0639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萬 063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9萬3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