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訴-2565-2024121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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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0 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 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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